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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倒逼:江苏新政提升环保执行力
作者: 来源:江苏环保网 发表时间:2007-2-1 11:33:24
省环保厅元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决心“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扭转环保执法不严、监管粗放的状况”。在这份多次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并数易其稿的《意见》中,一系列“量化”的数字尤其亮眼醒豁。
13项目标考核指标
为严格管理,促进规范执法,《意见》提出,要对各市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13项指标:包括辖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完成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及“三同时”执行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环境价格政策实施到位率、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达标率、环境信访处理结案率、排污费足额征收率、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总量及执行结案率等。
非正常检查频次不少于30%
要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日常检查、突击检查。《意见》首次明确,“节假日和夜间检查的企业厂次不少于年度检查企业总数的30%”。
《意见》还提出,省环保厅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并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时要求,省环境监察局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每月组织重点污染源突击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及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等重点环境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30天上报重点查处情况
《意见》要求,省环境监察局每月10日前向各市环境监察机构下达当月重点检查企业名单,由各市组织实施现场监察,并在30日内上报查处情况。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说,此举旨在突出执法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重点环境问题。为此,《意见》还明确,对跨界污染纠纷较多的地区,省环保厅可以指定受害地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外可能致害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作为省厅下达重点检查企业名单的依据。
连续两次违规加重处理
对连续两次被各级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有关环保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必须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有关政府作出关停决定。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
此外,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影响敏感区域环境质量,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县级监管5起不到位亮“黄牌”
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监管、督促整改或者监管、整改不到位超过5起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前,省、市环保部门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当监督整改而未监督或者监督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污染后果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
每年10起曝光、10起责任追究
省环保厅每年公开曝光全省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县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当地主要媒体通报重点检查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省厅每季度向省级新闻媒体通报各地重点检查企业检查情况,对连续两次被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公开曝光。
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失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等行为,要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环保厅每年选择不少于10起因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失职渎职而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移送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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